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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资金不足_景区资金管理制度

tamoadmin 2024-08-23
1.如何改善管理的景区的运营机制2.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3.浅谈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4.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5.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6.

1.如何改善管理的景区的运营机制

2.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3.浅谈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

4.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5.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6.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7.景区收费需要什么手续

景区资金不足_景区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五条 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重点旅游项目的建设及旅游建设项目的贴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筹资、引资依法开发和利用旅游及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二章 旅游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六条 旅游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配套建设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旅游。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旅游的普查、评定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旅游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禁止兴建、开展宣扬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第九条 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按照国家旅游局的具体评定办法进行。

旅游区(点)等级标志牌由市旅游主管部门颁布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不得在旅游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内石、开矿、挖砂、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的行为。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旅行社行业为许可经营行业。旅行社的申办、审批、经营和监督管理,按照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办理。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第十二条 旅行社的数量、布局和结构比例,依据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宏观调控,总量控制。

对新增旅行社的经营权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批办。第十三条 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及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第十五条 旅游团队接待实行定点管理。

具备条件的旅游区(点)、交通、餐饮、住宿、商店、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其为旅游定点单位并授予统一制作的旅游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游定点单位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游定点资格和旅游定点标志牌。

旅行社不得在非旅游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旅游团队。第十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

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国家颁布的星级饭店标准进行评审,并按规定审批或向上级推荐。

已评定的星级饭店,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复核。 

星级饭店应按星级标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用语和标志进行广告宣传,招徕旅游者。

如何改善管理的景区的运营机制

1、托管形式的选择。要认真分析自己景区的优劣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景区人才结构、景区发展前景,通过仔细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借助外力,以哪一种形式借助外力。

在用委托管理时,除了个别情况特殊的景区,一般用全面托管形式比较好,富瑞泰景区管理,景区托管行家。这样不但有利于景区的快速发展和综合提升,同时可以避免由于多个管理或经营主体同时介入而产生的矛盾,有些矛盾还会抵消托管的作用,甚至会阻碍景区的发展。根据我们公司的托管经验,托管经营期限一般以3~5年为好。时间太短工作成果难以稳固,原来的问题容易反弹,时间太长,经营目标不好预测。托管期满后双方可以重新商定托管目标,继续托管。

2、托管目标的确定。托管目标的确定是景区托管的焦点。许多景区是由于经济效益不好才用托管,所以,在确定托管目标时只考虑经济目标,而忽视了服务质量提升、营销渠道建设、景区影响力和认知度的提高、品牌价值的提升等景区发展潜力指标。

决定景区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特别是托管公司一般没有景区真正意义上的人事权和资金支配权,在节省管理成本和加大营销投入上往往受委托方制约较多,所以,完成经济目标的难度很大,但其他工作一般都会做得很好。所以,在确定托管目标时不能只考虑经营收入,这样可能会对景区的长期发展和品牌运作不利。

3、双方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因为景区受托方一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事权和资金使用权,委托方和受托方会在以下方面经常出现分歧,应该在这些方面加以协调和配合:

用人和奖惩方面。老景区人浮于事和人事关系复杂是普遍问题,也是阻碍景区经营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有些景区所有者强调的就是人事权不能给受托方,给受托方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许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也不能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上岗等措施,服务质量上不去,管理成本下不来,经济效益自然提不高。

营销资金投入方面。许多景区由于负担过重、债务较多,并且认为完成经营目标是受托方的事,很少有营销投入,特别是急需宣传促销的时候没有资金投入,影响了经营收入,完不成经济指标,最终双方扯皮而影响合作。即便“皇帝女儿不愁嫁”,但也要让别人知道她是皇帝的女儿。营销在景区经营和发展中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一般景区的营销投入是经营收入的20~25%左右,新景区可能还要更多一些。因此在营销投入方面一定要达成共识。

人情票、关系票方面。景区所有者一般在当地都有复杂的关系网和人情网,其实他们也知道人情票和关系票使景区收入损失很大,并且不利于景区经营管理,希望受托方来减少这方面的损失,可真正等到托管公司接管以后,因景区所有者的一些微妙心态,要求托管公司给予免票的人还更多了。其实,规范的景区管理秩序和制度是景区持续经营发展的基础,大家要一起来维护、推行。

4、对受托方的选择和要求。选择托管单位时主要应考虑以下方面:

人才队伍:全面性、专业性、实战性。营销渠道:旅行社、媒体、官方。派出团队情况: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实战经验。风险承担能力:公司实力、法人治理结构等。

5、人才的培养。聘请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景区的经济效益和品牌知名度,还是希望通过聘请公司的实践培训和指导,提高景区管理人才整体素质,实现景区的长远发展。在培养人才方面需注意:

人员选择:知识结构、接受能力、经验、人品等。人员结构:要根据景区经营的需要培养团队。人才储备:有目的地多培养一些人,防止部分人才跳槽造成新一轮人才危机。

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一、我国旅游景区的体制和管理现状

据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2万多家旅游景区中公有制旅游景区比例在80%以上,并且大多数景区承担着多种功能,如自然保护、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考察接待等,经营功能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而已。景区的经营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门票,特别是自然类和人文类的旅游景区,受限于多种因素,景区的多种特色经营活动一直开展不顺利,无法形成产业链,加上景区管理成本高、负担重,因而大多数景区经营效益不理想,难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的限制与浪费。

景区管理有企业化管理和非企业化管理两类,前者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民营企业经营、股份制企业经营和整体租赁经营四类,后者又分为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与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两类。

二、景区经营管理模式及利弊

1.专营模式

此种模式是由成立的管理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

这种模式有利的是可以全面协调各职能部门,全面整合社会,可以使景区快速发展。不利的是可能将景区作为摇钱树,特别是一些落后的地区,景区是的财政来源,根本不可能有余钱用于对景区的保护和开发。加上经营管理上由于所有者缺位,没有人对景区的经营效益负责,导致人浮于事,效益低下,或内部人吃光,或成为接待景区。

专营模式通常的表现形式有县(市)直管、管理局管理、乡镇管理和“分而治之”四种情况。县(市)直管是指直接管理旅游风景区,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全面负责整个风景区的规划、开发和管理,它是一级地方人民,拥有规划、投资开发、管理、保护、地方立法等权限,其各职能部门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避免出现“分而治之”模式下各行其是、各自考虑局部利益、重复建设的弊端。但存在的问题是,许多旅游景区范围大,超越了县、市管辖的范围,反而会出现分而治之,争夺旅游和客源的现象。

管理局管理指的是一个旅游区由上级设立的风景区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按有关法律或文件规定,管理局下面设立一系列职能管理机构,与同一行政级别的内设机构设置相对应。上级设立风景区管理局的目的,是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风景区进行规划、开发、管理,但事实上由于管理局不是一级地方人民,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局设置的这些职能管理机构都没有行政执法权,所实施的管理可以说是合理不合法,加上与所在及各方面的利益矛盾,造成了管理局责、权、利难于全面落实,无法对整个风景区全范围实施有效管理和开发。

乡镇管理是指一个旅游景区由一个乡镇直接进行管理。用这种管理模式的旅游景区一般都是新开发的,或景区范围分别由几个行政区管辖、主要景点以外的景区由所在乡镇进行开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劣与县市管理模式相类似,但它在开发投资、配套服务、管理力度上又比不上市、县直接管理的景区。

“分而治之”管理是指一个旅游区分别由两家以上行政单位进行管理,如国土部门管理景区内的土地及地质景观、文保部门管理景区内的文物、旅游部门管理景区的接待和服务设施等,这种管理模式很容易造成各个部门因为部门利益而不利于整个景区的发展。

2.经营权转让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景区开发或经营者用租赁、承包或卖断方式取得一定时期内的景区开发或经营权,该模式的特点是: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和投资就可以获得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通过卖断方式则可以一次性获得数量可观的钱用以解决的财政困难。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景区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有利于开发商或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最大限度使景区市场化,同时也可为景区提供市场增量。

但是,景区的价值是通过经营者的努力来实现的,经营好了可以价值无限,经营不善可能贬值甚至导致经营者亏损。因此,在租赁或卖断时,以什么标准做价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很容易用暗箱操作导致国有价格低估和国有资产流失。

另外,景区的经营管理及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管理的继承性。若承包经营者或者买断者不懂景区经营管理规律,缺少经营管理人才,缺少对景区历史的了解和对发展的前瞻性,对景区进行掠夺性的经营开发和经营效益上的短期行为,很可能导致对景区的严重破坏。因此,应选择专业的景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租赁、承包或卖断。

3.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

委托管理:就是景区所有者将景区委托给一家专业的景区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委托方负责景区的规划、投资建设、保护和关系协调等,并根据其管理内容、经营情况等综合因素支付其给管理方适当的管理费用。

合作经营:景区所有者以景区内的经营性资产评估作价,吸收其它专业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经济成份组成经济成份多元化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和开发。

景区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景区的职能管理部门与经营者分开,避免了景区职能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又当教练,同时还是运动员的局面。作为派出部门的景区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等职能管理部门只负责景区的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审批和保护监管。景区经营者(组建的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股份公司)则主要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开展景区经营活动,包括游客服务、景点维护和市场营销等。管理者职责清楚,执行有效,经营者以市场为导,效益为先,为景区的开发和景区保护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制度保证,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国有的流失。

如1999年武夷山景区以国有的经营性资产作价占总股本的51%,吸收民营资本和内部职工以现金入股占总股本的49%,发起设立武夷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管委会以营业收入的50%上缴作为景区特许经营权费,将景区的经营权交给公司。到2002年仅上交的特许经营权费就比1999年管委会自营的总经营收入还有多,加上税收等,的从景区经营中所得的财政收入原来自己经营高出几倍。

但是,用现代企业管理经营景区的模式也要注意各方利益分配和权利的均衡,要有一致的目标,而且要经常修订目标。因此双方在合作前需要很好的沟通,避免事后发生矛盾,导致合作的失败。

通过目前我国景区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看,在景区开发和经营管理中,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及市场化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浅谈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1

 回顾20xx弹指即过,一年之中,在领导关怀与同事的帮助下受益匪浅,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工作能力都在不断提高。积极参加公司举行的各种培训,完善自己的业务技能。工作中严于律己,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圆满完成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值此辞旧迎新之际,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以利于对新的一年做出更为完善的成绩。

 1.按时上下班做好交接工作,检查安全通道、指示牌有无异常等其他安全隐患情况,如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2.注意个人形象、仪容仪表,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面对游客有疑问需要帮助时,做到热情、耐心、周到。如发现游客存在危险或不文明行为时,及时的劝阻,维护景区秩序。

 3.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定期对自己岗位所在区域的消防设施检查保养,了解公司重点防火部位,掌握消防设备的操作方法。加强消防知识学习,提高防火意识,确保安全。

 4.夜间应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勤检查、不留死角,多走多看。认真检查防火、防盗等情况,如遇突发能迅速到位,如有隐患及时处理上报。

 5.严格执行公司人员及车辆出入景区管理制度,坚持原则。熟记公司领导车辆及通知可入园车辆人员。对公司接待经领导通知后,做好记录,核实后文明服务放行。

 6.加强学习,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

 7.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虽然在这一年多里,自己分内的工作没有出现大的纰漏,客观审视自己仍然存在以下不足,期待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改正。

 1.工作思想态度不够积极稳定、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2.仪容仪表、服务不周到、处理应变不灵活。

 20xx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工作中去,以“四个一”的标准服务好每一位游客。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服务标准,做到让领导满意,让游客满意。为20xx的辉煌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景区管理中心工作总结2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的正确领导下,风景管理区党工委、管委会紧紧抓住创建5A级景区、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年预计完成全口径财政收入3442万元,完成公共财政收入1657万元。预计接待游客109.3万人次,同比增长2.3%,预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4774.9万元,同比增长6.5%。

  一、统筹规划取得新进展

 牢固树立大旅游发展理念,制定发展大旅游规划,逐步实现从“景区”向“旅游区”的转变,构建多元化、复合型旅游产品和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完成了孙武文化园、游客服务中心、望湖园别墅改造等项目规划论证。

  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成绩

 一是大力推进项目建设。抓好孙武文化园、南大门二级游客服务中心、望湖园别墅改造、松海路沿线环境整治、兵圣路亮化工程等项目建设。二是大力推进招商项目建设。帐篷客度酒店、风情小镇、“城市田园”等项目顺利签约。三是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完成两个社区20个自然村改造,涉及农户1140户,惠及景区所有的居民。四是大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全年拆迁企业4家,拆除厂房13000平方米,征收苗圃5户181亩,征地744亩。

  三、集体经济取得新突破

 农业公司完成销售总值共110万元。完成绕城高速、兵圣路、新农村绿化改造工程等项目,与木渎五峰村合作开发约100亩种植樱花项目。绿化公司全年完成产值近800万元,实现利润近200万。物业公司做好藏书老街的统筹规划、房款的收缴以及藏书老街的统一管理。截止年底共收取房款4510万元,余款于20xx年上半年交付完成。做好社区安置小区商业地块的'规划。目前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已完成。金鸡山公墓坚持“先绿化、后建墓”的发展理念“环境园林化、葬式多样化、设计艺术化、管理现代化、服务人性化”的“五化”发展目标发展,顺利通过了二级公墓的验收。全年实现销售1800万元,基本达到年初预定的目标。

  四、5A级景区创建取得新成果

 优化景区内标识标牌、旅游线路及主要景点内部整治。全面改造兵圣路路面、沿线村庄、北大门停车场等。有序推进三线入地及沿线灯光、景观工程。对景区北大门游客中心进行功能调整优化,改造完成公共厕所、防火物资仓库、监控室等。

 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应急情况应对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开展景区讲解员、卫生保洁员、观光车驾驶员、农家乐经营等培训。强化安全管理,抓好旅游安全、交通安全、森林防火等工作。

 开展服务力提升工程、争创市服务名牌、导游评星定级、高层次培训等,全面细化、优化旅游过程管理。目前景区成为区首家获得ISO认证的旅游企业。

  五、招商引资取得新成就

 认真编制招商手册,研究制定招商政策,积极引进符合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目前已落地项目投资2.2亿元人民币,洽谈项目总投资25亿元人民币。主要做好了帐篷客度酒店、城市田园、中韩航天机器人体验展、风情小镇和养生康疗中心项目等项目的招商、洽谈工作。

  六、宣传推介取得新成效

 办好节庆活动。成功举办新春祈福庙会、市第x届养生文化节、鸟类科普馆开馆仪式、孙子兵法文化旅游节、中韩联合航天?机器人展、第x届世界女子围棋赛等重大节庆活动,进一步提升景区知名度。拓展市场营销。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为重点,先后赴上海、宁波、安徽等地宣传推介,积极参与大型会展,游客的接待量大幅提升。借力媒体造势。依托央视、人民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国日报等主流媒体,精心策划宣传报道。年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开展报道40多篇(次),其中,在旅游卫视播出的《之巅》和在中国日报刊发的《围绕5A创建,全力打造全景式大景区》,在国内外引起了良好反响。

  七、民生事业取得新局面

 做好信访维稳、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洪抗汛、计生民政残联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困难群体的帮扶等工作,全面构建和谐景区。今年为困难群体提供各类帮扶资金逾50万元。

  八、基层组织建设取得新面貌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重点学习5A创建、集体经济、旅游等方面理论知识。二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公开选拔社会事务办主任一名。在区跨部门竞岗中,一名同志成功胜出。三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华西村老书记吴仁宝专题报告会、陈超英同志专题报告会、向人民法院学习。四是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五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以“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让明天更美好”为主题,广泛开展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六是加强群团工作。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强配齐了团工委委员会班子,组建旅发公司妇委会。成功举行区第xx届科普宣传周暨鸟类科普馆开馆仪式。

 今年以来,成功创建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通过国家5A级景区省级验收。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赵家荣、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严隽琪、中国总后勤部政委刘源上将、全国政协副王志珍、航天员大队大队长费俊龙将军、全国人大会副委员长周铁农等领导先后视察景区,对景区建设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求园林景区的管理制度

 旅游政策对区域旅游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旅游政策在空间层面的效应是旅游政策有效调控的前提,有利于提高政策设计与配置的有效性、适用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 范文 一:镜泊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

 摘要:镜泊湖山清水秀,景色宜人是中外闻名的旅游胜地,如何做强、做大镜泊湖旅游产业经济,以此来推动牡丹江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做为每一名牡丹江市民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对镜泊湖旅游现状的分析,找出矛盾的所在,将镜泊湖旅游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到位,得出解决的办法,力争把镜泊湖的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通过镜泊湖旅游产业带动地方经济飞速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泊湖;旅游;产业;研究

 旅游业被称为二十一世纪?朝阳产业?、?新兴产业?是构建当今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与传统产业相比,它具有产业能耗低、环境污染小、能够吸纳较多的就业人员、产业关联度高、创造附加值能力强的优势。镜泊湖作为全国闻名的旅游名地,如何加快镜泊湖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利用开发好现有的旅游,最大限度地造福牡丹江市人民,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镜泊湖旅游简介

 镜泊湖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南部巍峨秀美的群山环抱之中,是我国最大的火山熔岩堰塞湖,其吊水楼瀑布是国内三大著名瀑布之一。1980年被黑龙江省人民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9月被中央文明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评定为风景旅游示范点。

 景区总面积为1214平方公里,其风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镜泊湖游览区,展现百里长湖的奇观胜景;二是火山口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展现丰富的地下森林、动植物和神奇壮美的火山熔岩洞景观,三是唐代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展现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纯朴自然的镜泊湖,岛湾错落,峰峦叠翠,景色清秀,古迹隐约,尽揽春花、夏水、秋叶、冬雪于一湖,令人惊叹神往,流连忘返。

 二、镜泊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拉动牡丹江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旅游业是一个相关性很强的产业,它涉及到?行、游、住、食、购、娱?各个方面,将镜泊湖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的旅游胜地,势必会增加牡丹江市区域内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对全市住宿、餐饮、购物,服务等行业将起到极大的拉动作用。同时对于安置牡丹江市下岗就业人员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缓散就业压办,稳定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2.有利于促进交通业的发展。便捷的交通是打造地方经济的首要条件,目前,牡丹江市旅游交通建设进程相对比较缓慢,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流、物流不足,没有激发交通部门与建设企业的投资热情。通过打造镜泊湖旅游胜地,必然会加快牡丹江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周边省市旅游交通的联系,增加开通省内外周边地区的航空、铁路、公路旅游线路,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转效率,构建起牡丹江到周边城市的立体交通网络体系。

 3.有利于加快城市经济发展。打造镜泊湖旅游名地的过程其实就是打造一个城市品牌的过程。发展旅游业,必然会加快城市建设,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的功能和管理水平,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充分改善城市人民环境和服务等软硬件设施,为游客展现一座现代化的文明旅游城市,使旅游者对牡丹江市产生难以忘怀的印象,对于提升牡丹江市城市品味,打造国家级风景园林城市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三、镜泊湖旅游产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1.行政区划交叉,难以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由于景区内的行政区划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各个系统都以景区为依托,在各自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乱批乱建现象十分普遍,景区内现已建成各类宾馆、疗养院、培训中心的建筑140多处,出现了几个职能相同的部门同在景区内实施同一内容的行政管理现象,破坏了景区规划的统一性。

 2.由于景区缺乏统一管理,过度开发滥用使景区遭到破坏。由于景区的地方乡镇、森工企业互不隶属,各自为政,许多问题不能协调一致,同时风景名胜具有独特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如镜泊湖原有的特色鱼种湖鲫、鳌花、湖鲤等到镜泊湖特有鱼种,现在少之又少。目前,水产部门对湖鱼的过渡捕捞和放养(特别是近年兴起的网箱养鱼),对湖水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森工企业过量伐湖边林木,破坏了湖边山岸的绿色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不仅破坏了湖区整体景观。而且使湖泊污染日趋严重。

 3.镜泊湖旅游宣传力度不够,旅游产品开发的还不够多。镜泊湖湖光山色,景秀优美并非众所周知,与南方一些景观相比知名度还不够高,在南方的一些大旅行团,还把镜泊湖列为避暑的旅游胜地,在省内与 其它 地市旅游景点相比也存在着知名度不够高,宣传力度不够大。多年来一直鲜为人知,造成旅游的极大浪费,整整比其它旅游发达地区晚发展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四、镜泊湖旅游产业发展的对策

 解决镜泊湖景区管理体制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艰巨任务,必须从景区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 措施 ,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对策如下:

 1.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确定镜泊湖景区功能定位,加大项目开发建设力度。科学规划的关键问题就是理顺管理体制,镜泊湖景区发展中的种种弊端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为更好地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好镜泊湖这一?北方明珠?,造福子孙后代。更有效地发挥其在牡丹江市经济发展、旅游振兴、招商引资、对外接待等方面的作用,应将镜泊湖风景名胜区作为牡丹江市?旅游经济特区?来对待,实行适当的倾斜政策,清除障碍。从全国一些景区成功 经验 做法来看,可以借鉴五大连池的做法,合理调整行政区划,将景区区域划定为一个行政区域,赋予景区管委会一级地方的职能,统一管理景区的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从根体上改变目前景区中区划交叉、各自为政的局面。

 2.依靠,加大投资,强化景区管理体制,增强景区发展后劲。

 当地应从景区长远角度出发。尽快出台景区管理法规,健全景医管理 规章制度 ,实行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促进景区管理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由于对于风景区来讲,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景区承担着繁重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和保护职责,这些具体的工作,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作保障,这就客观上要求对景区的财政管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在财力上要给予大力的倾斜和支持,按照?一级一级财政?的原则,建立功能完善,体现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景区独立财政体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景区健康持续发展。

 3.扩大宣传,提高名气,以增加景区人气为目的,加强了宣传促销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旅游经济就是宣传经济,针对镜泊湖景区宣传力度不够,景区游客规模徘徊不前,人气指数不高等问题,牡丹江市应取一系列宣传促销的措施。如①利用多种媒体宣传镜泊湖,投入资金对镜泊湖旅游网站进行提档升级-②积极参加各种旅游交易活动。组织人员多参加相关部门旅游交易活动,与部分知名景区和旅游企业建立了联系,增加沟通了解信息,宣传自己;③出台促销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来镜泊湖,如实施旺季对旅行社实行了8折优惠,淡季5折的优惠政策等等实施多种惠民政策。

 通过上述对镜泊湖旅游产业发展的研究、分析,有利于推动镜泊湖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为牡丹江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旅游方针政策与法规》,中国旅游出版社,2005年

 [2]杨桂华、钟林生、明庆忠:《生态旅游》,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6年

 [3]杨振之:《旅游开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6年

 [4]《旅游经济》2000 2006年合订本,2006年第1期

 [5]于学谦著《现代旅游市场经营学》,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年

 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范文二:促进鄂西生态 文化 旅游圈发展的政策建议

 摘要2008年11月,湖北省委、省作出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战略决策。本文着重从政策层面提出了既切实保护好,又充分利用好鄂西圈丰富的生态、文化、旅游,加快发展形成先导产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关键词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 先导产业 优化发展 政策建议

 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是继武汉城市圈之后,省委、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我省新时期总体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两轮驱动、一带(长江经济带)相连、整体发展的新格局,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湖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此问题本文将在分析现状及优势的基础上,就如何指导和促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生态文化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形成由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组成的先导产业并加快发展,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工业化、城市化的后现代化的新路子,从政策层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先导产业

 产业是商品经济中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集合,它是介于宏观范畴的国民经济和微观范畴的企业经济之间的一种经济范畴,属于中观经济。产业的分类 方法 比较多,常见的有三次产业分类法、国际标准分类法、两大部类分类法及关联方式分类法。关联方式分类法中有一种战略关联分类法,将产业分为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先行产业等。而其中的先导产业是指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并在国民经济规划中先行发展以引导其他产业往某一战略方向发展的产业或产业群。它不同于主导产业,主导产业是指能够依靠科技进步或创新获得新的生产函数,能够通过快于其他产品的?不合比例增长?的作用有效地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的产业或产业群(罗斯托)。主导产业一般能对其他产业乃至所有产业的增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湖北省委、省决定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加快推进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以带动鄂西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显然,这里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就是鄂西圈重点打造培育的先导产业。湖北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必然要以发展生态、文化、旅游等先导产业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经济的发展。

 二、鄂西圈先导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生态产业尚未形成

 生态产业,目前在学界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为了研究的需要,本文中指的生态产业是狭义的,主要指基于鄂西地区优质的生态,涉及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与旅游发展紧密相关的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产业。鄂西圈生态优势明显但利用率低,未形成产业。圈域内已有国家级生态示范区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0个,分别占全省总数的71%、90%和59%。但这些保护区大都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反而存在被破坏的倾向。神农架拥有全球中纬度地区唯一一块保存最为完好的原始森林,有?物种基因库?、?天然动植物园?、?天然药库?之誉,但神农架旅游发展还不足以成为其先导产业。圈域内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1种,野生珍稀动物金丝猴等120种,分别约占全国的18.55%和31.75%,但这些珍稀物种并没有给当地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另外,神农架森林覆盖率高达35.2%,拥有林地面积648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450万公顷,但其中主要以灌木为主,用材林、经济林不多。

 2、文化产业尚未形成规模

 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本文中的?文化产业?与上述概念一致,但侧重于与旅游发展密切相关的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文化挖掘和开发利用等。目前,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虽然有丰富的文化,但开发利用不够,产业规模没有形成。鄂西圈炎帝神农文化源远流长,楚文化辉煌灿烂,三国文化独领风骚,宗教文化博大精深,现代科技文化蔚为壮观。圈域拥有各类文化遗产8000多处(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5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6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40处。但圈域内文化专业人才缺乏、文化产业发展不足,文化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左右,而发达省份这一比例已达5%,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20%左右。

 3、旅游业发展水平不高

 旅游业是指以食、宿、行、游为基本组合消费商品,通过专业化运作模式为游客的出行提供安全、可行、方便、满足游客合理需求的服务,兑现其消费商品的契约交易,使商品的提供商和经营商从中获取运营收益的服务性产业。鄂西圈自然山水瑰丽秀美,人文景观奇特壮观,生物景观丰富多彩,遗址遗迹保存完好,建筑设施古朴精致,旅游富集度高,种类齐全,品位独特。圈域内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个,国家级地质公园3个,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国家5A级景区1个,4A级景区22个。近年来,圈域旅游业发展初步形成了融观光度、民俗宗教、购物、生态文物于一体的产品开发格局,旅游产品结构体系不断完善,但鄂西圈仍然存在旅游开发不足、旅游投入比重偏小、旅游景点管理不善、品牌建设不力与圈域旅游景点协作能力不强等问题。2008年圈域旅游业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8%左右,而有的省份这一比重早已超过10%。

 三、促进鄂西圈产业优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1、坚持保护第一的方针,确保鄂西地区的生态、文化、旅游永续利用

 一是取严格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战略位置,作为发展生态旅游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建立监测、预测、预警和干预机制,确保鄂西圈自然生态环境优势地位。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要求,依法保护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在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及自然灾害高发区建设旅游设施,对于设立在水源涵养地的煤矿、铁矿、锰矿等,要逐步停止开,并进行复垦再植,恢复生态。二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提高文化开发利用水平,建立投资主导机制,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古建筑群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承人实行扶持政策,对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2、大力发展生态产业

 一是大力开发农业、林业等生态产业。支持旅游线路、旅游景区附近农民发展生态观光农业,支持市、县级统一组织好村庄整治规划,做好饮水、通电、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景区规划要统筹考虑一定范围内的农田、果园、森林、草场等,促进旅游开发企业与农民合作开发生态观光农业,实现双赢。深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圈域生态保护与建设,建立以实际受益者(市场主体)补偿为主、财政转移支付和生态项目为辅的圈域生态补偿机制。二是促进特色农产品和旅游产品开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开发特色农产品。加快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 渠道 、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对于开发特色农产品和旅游商品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由各级财政从旅游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3、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一是促进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培育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旅游基地和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镇),鼓励和支持创办旅游文化企业、旅游文化演出企业,推出一批以民族风俗、民族歌舞、地方文化为特色的旅游表演项目,着力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精品。旅游景区景点要增加文化旅游项目,丰富游览内容,不断提高文化内涵。充分挖掘荆州花鼓戏、汉剧、楚剧、长阳南曲、土家摆手舞、神农架堂戏等地方戏曲文艺的市场价值,鼓励创造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丰富的文化内涵。二是推进制作、动漫、创意设计等现代文化产业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制作、动漫、创意设计等现代文化产业发展,在资金投入、政策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结合地方文化特色和优势,推动建设城、动漫产业园、创意设计园等,鼓励艺术品经营、音像制品分销、大众项目的经营等。

 4、突破性发展旅游业

 一是加快旅游交通骨干网络建设。统筹规划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旅游交通骨干网络,加强交通对旅游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骨干网络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构建高效、便捷、一体化的现代综合旅游交通体系。尽早将襄樊、宜昌等地建设成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二是加快旅游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地区中心城市的旅游接待功能,改造、升级各大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改造、新建一批沿长江、清江、汉江的重要旅游码头。发挥历史文化特色、地方民族特色,完善重点旅游城镇的旅游功能,联合建设各具特色的游客服务中心。加快建设旅游配套的医疗、治安、旅游导引标识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各具特色的专题公共博物馆、城市公园等,并实行免费开放。三是扶持重点旅游企业,推进市场化运作。加强旅游整合,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大型旅游开发企业在圈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优惠政策和扶持,支持其并购旅游景点景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突破体制障碍,鼓励地域相邻、类同、同质竞争的旅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扶持圈内重点旅游企业,特别是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一江两山?旅游开发企业,要加大政策支持,提供相关服务,整合旅游,创立旅游品牌,探索发行旅游企业债券、推动旅游企业包装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5、加快发展相关服务业

 一是积极发展商贸会展业。取?以奖代投?的形式,扶持商贸会展信息化建设、引进商贸会展重点项目。支持品牌展会,丰富节庆展销活动,要鼓励举办地方产品跨省推介展销、名特优新产品展销、联展活动,积极举办特色农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对接会?、?推介会?和?购会?,形成会展、旅游、休闲消费的一体化发展。二是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发挥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湖北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支持鄂西农业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支持组建新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小额,用于支持与生态文化旅游有关的综合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三是加快旅游信息服务发展。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整合门户网站、旅游、文化等行业信息网及企业网络信息,建立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生态、文化及旅游等方面的综合信息,开展项目招商、人才培训、远程教育,并建立基于此系统的生态环境、文化保护、旅行安全方面的监测、预警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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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一、环境卫生管理

1、景区内环境卫生工作由后勤部负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到岗,树立服务观点。

2、景区内公共厕所由专人管理,定期消毒,保证清洗工具清洁完好,不得随意敲打或有意损坏,保持室内外卫生,做到“七无”(无污垢、无明显异味、无蚊蝇、墙地面无圬迹,无蜘蛛网、无烟头、无废纸)。在做好保洁的同时,要做到节约用水。

3、游览区道路、绿化地要保持清洁,无垃圾、无废弃物、无明显踩踏痕迹。

二、室内及个人卫生管理

1、工作人员上岗,必须衣着整齐,穿着协调,因地制宜,适应工作,方便办公,整齐清洁。

2、办公室墙壁不得乱写、乱画、乱钉、乱拉、乱扯和张贴画片。办公桌椅、书柜、文件柜、报纸摆放整齐、统一,整洁美观。

3、提倡戒烟,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4、景区内各经营、游乐、饮食网点要自觉遵守景区各项规定,爱护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做好门前三包和分片环境卫生,不准随意丢弃或堆放垃圾,禁止饲养各类家禽家畜。

三、实施办法及检查处罚规定

1、 后勤部在管理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环境卫生的检查评分工作,对不合格的保洁区要求限期整改。

2、保洁员必须统一持证上岗,由后勤部统一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对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经批评教育无改进者,予以辞退(检查评分标准另定)。

3、经营点环境卫生不合格者,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停业整顿。

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提出申请,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评价;

(二)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纳的情况和未予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查后,报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报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或者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景区收费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崛(山围)山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景区、建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崛(山围)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崛(山围)山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本市西北部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汾河二库(柳林河)、悬泉寺等已经开放的景观区域和二龙山、烈石寒泉、来龙湾等区域。景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划定。

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为景区的核心景观区域。第四条 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领导、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将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成立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发利用景区;

(五)组织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景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开展对景区的宣传工作,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八)市人民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市文物、规划、建设管理、国土、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公安、林业、旅游、工商、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尖草坪区、阳曲县人民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的有关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进入或者居住在景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景区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坏景区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检举。第九条 市人民应当对在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景区的规划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崛(山围)红叶、土堂怪柏、烈石寒泉、西山叠翠、汾河晚渡、关山积雪等景观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维护景区的生态平衡。第十一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规划等行政部门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相衔接。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明确对规划作出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景区内道路、通讯、旅游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与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善游览条件。第十四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多福寺、净因寺、窦大夫祠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加强对窦、傅山等历史文化名人的研究,丰富景区文化内涵,提升景区品质。第十五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动物、植物进行调查登记,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专项保护和发展规划。第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按照保护生态兼顾观赏的原则,进行绿化造林。

鼓励和支持在景区内从事绿化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活动。第十七条 市人民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取多种形式,鼓励投资者、经营者参加景区建设和经营。

对景区被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市人民可以按照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确定投资者、经营者。第十八条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危机文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景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的,应当取措施限期改正。

对景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九条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林木、植被、山体、地貌和生态环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需要以下手续。

1、需要有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如旅游景区开发经营许可证,旅游经营许可证等。

2、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实行收费,不能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乱收费,收费标准应该在景区内公示,并告知游客。

3、需要购买合法的收款设备,如收费机,扫码枪等,以便进行电子支付和收费管理。

4、需要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收费管理流程,收费记录管理,退款管理等内容,以便保证景区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