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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_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书

ysladmin 2024-07-05
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_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书       现在,我将着重为大家解答有关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的话题
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_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书

       现在,我将着重为大家解答有关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的话题,我们开始讨论吧。

1.旅游合同范本有哪些?

2.旅游受伤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3.天津一景区有游客从悬空吊桥坠落,景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游客下车被蚂蚁咬伤昏迷,景区:我们没责任,到底景区该不该负责?

5.导游带团遇到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_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书

旅游合同范本有哪些?

       (一)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旅游者: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活动(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3.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和活动;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5.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7.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结束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共_____天,饭店住宿_____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__元/人;旅游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自行购买;□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___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履行合同;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3.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4.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__________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担;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旅游受伤得不到赔偿怎么办?

       不合理!

       说你买了一个房子,房子里面有个黄蜂,黄蜂把你咬了,你去找开发商,你觉得合理吗?

       你说你帮你老丈人扒苞米,到地里就把脚脖子崴了,你让你老丈人给你赔钱、看病,你觉得合理吗?

       现在真是啥事都有,景区也没办法把所有蚂蚁都撵走啊,除了蚂蚁还有蜜蜂呢!

比如动物园里的蜜蜂、海边的海蜇!

       前段时间我们去动物园,一个小孩就被蜜蜂给蜇了,景区是不负责的,森林公园,有蜜蜂很正常,上面不是清楚的标注了吗?蜜蜂出没要小心,不过在景区外有专门的医疗,可以给你擦点药!

       还有海边蜇人的海蜇,大海里啥都有,海蜇蜇你了,螃蟹夹你了,这不很正常吗?景区能做的就是告诉你,这有海蜇你来不来,你要决定来玩,受伤了可别怪我们!

蚂蚁咬人与景区无关!

       这都是一个道理的事儿,所以蚂蚁咬人与景区无关,只能看景区给没给你上保险了,我们去滑雪摔坏了,景区不管,保险管啊,当时赔偿了八千多块钱吧,主要这事儿没个法律依据啥的,没有规定景区的蚂蚁也是景区的啊,要是景区里的东西,像是玻璃栈道啊、或者台阶啊,如果游客因为这些自建的东西出事儿了,景区绝对是有责任的!

总结:

       这就告诉我们大家一个道理,出去玩是有风险的,这还是景区,前段时间有几个游客去保护区游玩了,突然来了洪水,好几个人被冲走了,你说这样的他找谁呢?在小区里坐着,被一个虫子给咬了,当时身体就浮肿了,你说他找谁呢?山上除了蚂蚁还有草爬子呢,你没打过预防针,如果爬子蜇了就有生命危险,天不时地不利人不和的,让你赶上了,所以赶紧看病吧,别找人家景区的麻烦了!

天津一景区有游客从悬空吊桥坠落,景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旅游意外伤害,景区应付一定责任,因为你所买的门票中应含有保险费,也应注明了多少赔偿数额,如果你出团前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应按比例赔偿你治愈以前得医疗费,如果实在没人管,找个媒体曝光他们一下,或天天去旅行社耗,尽管旅行社没责任,打官司得不偿失

游客下车被蚂蚁咬伤昏迷,景区:我们没责任,到底景区该不该负责?

       大多数风险较高的项目,在游玩之前必须签订协议,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导致悲剧发生,景区有权利不担责任,在这次的事件中吊桥坠落并非个人因素,因此于情于理景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闲暇之余带上自己的家人朋友去景区进行游玩,玻璃吊桥这种高危项目也是应运而生。以惊险刺激为卖点来吸引顾客是非常常见的销售手段,但是一旦引发安全事故,也会导致景区名声受损。在这次的事件中不难看出景区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因此我认为景区应当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责任。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

       2022年7月23日,在天津市一景区内发生了一起令人意想不到的意外事故,蓟州区九鼎山景区有游客从悬空吊桥坠落事情发生之后,天津蓟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立即作出回应,称在救援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竭尽全力,但仍然没能挽回证明,游客的生命,目前已责令九顶山景区妥善处理后续事宜,配合做好事故原因调查,相关单位已停业整顿。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作为景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对游客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依法承担60%的民事责任,消费者在体验各景区新型**项目之前,最好做好风险评估,对于一些身体素质较差的年轻人以及老年人来说必须谨慎游玩,遇到不合理可能造成危害的项目,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禁区。在进行游玩的过程中,景区也应该了解我国相关法律,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导游带团遇到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

       景区对于此事不该负责任,这就好比你在景区喝水突然呛着了,然后让别人赔钱一样。

01、游客下车被蚂蚁咬伤昏迷。

       国庆长假很多人都想着带着家人出去玩,一来可以放松自己二来增加家人之间的情感,广西的龙先生也是这么想的。10月2日龙先生开车带着家人去南宁市水都景区游玩,龙先生将车停在了一处草坪,然而龙先生打开车门,下车时就感觉自己腿部好像被什么东西咬了。

       龙先生卷起裤子,发现腿部有很多的蚂蚁在叮咬自己,龙先生赶紧用水冲走这些蚂蚁。随后龙先生去景区医务室做了简单的包扎,但龙先生仍感觉身体不舒服,感觉头痛欲裂,于是拨打了120,之后龙先生会陷入了昏迷没有一点意识,经过医生抢救,龙先生总算得救。

       同样的事,不仅发在龙先生身上,广东的江女士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十一期间江女士带着家人开车去南沙百万葵园玩,也是同样的情况,江女士刚下车就感觉自己脚踩到了什么东西,随后发现有蚂蚁在叮咬自己,江女士用手拍了下蚂蚁,没当回事继续与家人去游玩。

20分钟后,江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头痛欲裂,还短暂休克了,江女士被简单的包扎送往医院,到达医院时心脏骤停,幸好在医生的抢救下,总算没啥大事。这两位当事人都觉得除了这样的事情,景区应该要负责任的,但是这两处景区都称责任不在他们那。

02、景区并没有责任。

       个人觉得龙先生与江女士的遭遇确实比较惨,但这责任应该不在景区身上,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情。景区是需要负责游客的安全,比如一些威胁的地方需要立警示语,一些基础的救援措施或者救援设备都要具备,如果因为这些情况而发生意外那么这是景区的责任。

       但是被蚂蚁叮咬,说是景区的责任就有些牵强了,景区人员又不是专门的生物学家,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景区会出现样生物,更不可能将它们一一分别出来,然后归类,这些是有毒的,这些是没毒的,那景区那赚啥钱,开个景区成本也太高了吧。

       而且这蚂蚁也不是定点居住的,经常搬家的,蚂蚁数量又多,就算景区人员知道有蚂蚁,也知道在哪啊。而且事后,区工作人员都积极给伤者治疗,这事怎么算也怪不到景区头上,算是一件意外。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咬伤这两位当事人的蚂蚁是红火蚁,红火蚁具有毒性以及攻击性,一旦它们感觉自己的巢穴有危险就会发去进攻,被叮咬后会出现头痛欲裂,起水泡,甚至会出现昏迷休克等情况。

       跟团旅游出车祸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来说,如果与团体旅行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面,游客和旅行社是旅行合同关系,可以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2、也可以直接向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和侵权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侵权;

       3、如果向法院起诉,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不同的主体,游客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

       一、在景区受伤如何索赔

       在景区受伤如何索赔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是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责任事故,需要由景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是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需要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如果是混合责任事故,那么需要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份额,赔偿数额为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一、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解决途径如下:

       1、 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的情况如下: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游客是否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在有导游的旅游中,游客通常会先跟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事项都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宪法赋予人们合法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为侵权而导致损害的,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好了,今天关于“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游客在景区受伤赔偿协议”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